法律常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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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-----誰可以當離婚證人?
協議離婚之三要件:離婚協議書,離婚證人,離婚登記

離婚證人,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離婚證人(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),在合法的程序中,離婚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,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。

注意!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,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,或者離婚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,即離婚證人是無效的』,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,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,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。

另外,請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「包離婚」服務,因為這而的離婚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。您可於離婚協議書上規定「雙方應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之責」,雖然這規定的適用性需考慮,但是可防當事人反悔。